举报小区公共绿化长期被侵占和被违建未果,复议城管不作为被驳回!

天鹅芳菲 1759 字 10个月前

2023年2月17日,惠阳区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以EMS快递送达的方式向惠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寄出了“关于湖滨花园小区2户(2401、3602号)别墅业主霸占小区公共绿化地进行违建的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城管依法履职,2月18日14:19分成功在城管被前台签收。 截至2023年4月24日,离“行政处罚申请书”送达时间整整超过60天期限,城管未向业委会依法作出答复,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故业委会特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阳区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望能得到妥善处理。城管称:城管不是业委会反映违法行为的查处主体,且城管已将违法线索移交淡水街道办查处,城管已依法履职,不存在业委会所称为依法履职的情况。业委会2023年2月16日的两份《行政处罚申请书》,反映的违法行为是周某某、黄某某涉嫌在小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执法的公告》附件:惠州市第一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施行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101项、第110项及惠阳府法函字(2021)260号《复函》的规定,城管不属于业委会所反映的违法行为的管辖单位。 为此,城管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惠阳执函(2023)122号《关于移交湖滨花园2401业主和3602业主涉嫌违建线索的告知函》,将业委会反映的违法线索办理了移送。 同日,城管的工作人员约谈湖滨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向其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物业管理的权利和职责。2023年4月25日,城管的工作人员致电业委会负责人韦某某,其表示将安排业委会梁副主任与城管对接,当日下午城管的工作人员到业委会与梁副主任了解有关情况,耐心的向其说明城管职能,告知其问题处理程序,其表示会反馈给业委会主任韦某某。 综上,城管对业委会反映的违法行为,城管已经依法处理,不存在业委会所称未依法履职的情况,业委会的复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惠阳区政府依法不予支持业委会的复议请求。惠阳区政府:驳回业委会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查明:1、2023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湖滨花园小区2户(2401、3602号)别墅业主霸占小区公共绿化地进行违建的行政处罚申请书”,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邮件;2、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约谈湖滨花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向其了解来信反映的部分业主违建行为的问题:告知当事人作为物业管理的权利和职责,要求当事人要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明确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对于其反映的问题查处职责有淡水街道办综合执法队负责查处,被申请人将函告淡水街道办处理;3.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向淡水街道办作出《关于移交湖滨花园2401业主和3602业主涉嫌违建线索的告知函》:被申请人接到湖滨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反映,“湖滨花园2401业主和3602业主存在违建的行为”。经初步调查了解,惠阳区湖滨花园2401业主和3602业主在上述楼栋进行改建、扩建的行为,涉嫌违法建设。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应当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被申请人遂将该案件移送淡水街道办事处;4.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湖滨花园业主委员会并与其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梁副主任了解相关情况,告知其被申请人的职能,以及问题处理程序,其表示会反馈给业委会负责人韦进华;5.2023年4月26日,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明确予以拒绝或者逾期不予答复;②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种请求权基础可以产生于或者基于某一法律、某一行政机关的保证以及某一行政合同。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③其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④其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⑤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申请的拒绝,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其具有管辖的义务和职能,本案中,被申请人不构成不作为,理由如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自各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各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辖区内以自己名义行使下放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相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行使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以及根据《惠州市第一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101项和第110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的其小区存在违法建设问题后发现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问题,查处该违法行为的职权已经下放给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其将该案件移送管辖给可能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即涉案物业管理区域的淡水街道办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周**、黄**的违法搭建的行为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事项本质上属于举报,与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实体法规范举报权条款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经由私人举报而为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敦促行政机关履行公职或是参与公共意志的形成,因此大多都明显不包含保护特定举报人的个别利益指向。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应履行作出答复和予以处理的客观法义务,但这些客观义务所欲维护的却只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举报人的个人利益。举报人即使因为行政机关对第三人的举报处理行为而受惠,也只是反射利益,并非法律上的主观公权。因此,举报投诉权本身受侵,或是“举报人”的身份,并不能够成为具备行政复议资格的确切依据。举报权条款本身并未赋予举报人可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个案介入的具体的、个别的主观公权,则公民并不拥有普遍的、概括性的要求行政机关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请求权,举报人也因此不能仅因其举报权受损就具备行政复议资格。行政机关在举报后,客观法对行政机关是否以及如何展开调查处理,往往都规定了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可基于对各项因素的权衡做出决定,举报人也因此并不拥有要求行政机关针对被举报事项采取某项具体举措或作出某项具体决定的请求权。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周**、黄**的违法搭建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并履行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律规范目的在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人居环境的改善等,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无法推导出对举报权受损的保护从而获得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是否履行立案查处职责对申请人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故申请人与其举报的事项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查处并作出处罚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