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懂法,可能给业主带来更大的损失!

天鹅芳菲 723 字 10个月前

以往的执业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致使业主利益受损的情形,本来是“好心”,结果却办了“错事”。例如:在业主公共收益的分配过程中,将物业公司的支出扣除后,再次进行比例分配造成两次成本的重复分摊;将本应由物业服务费支出范围的公共区域日常维修费用,使用业主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代替物业公司去承担本不应该的维修费用;将业主的共有房屋误认为属于政府的进行移交;将应该由开发商维修的部分,使用业主公共收益支出等等。甚至遇到过一个业主委员会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交由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审核,其最后的结果不得而知。虽然很多事情并不是业主委员会刻意所为,而是因为缺少法律知识,缺少证据意识和规范意识所造成的。法律意识淡薄,权利责任意识不够,证据意识缺乏,以及对规则意识漠视,一旦出现了法律纠纷时候,业主委员会显得的无所适从,法律的帮助也显得那么的无力。现实中,业主委员会往往在使用公共收益进行小区改造方面,召开业主大会方面资金投入很多很大,认为是在为全体业主服务、改造环境等等,但在进行这些事项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证据保存,规则的完善等等,往往造成投入大,效果差,又无法进行法律上的权益救济,其结果给造成业主更大的损失。有些业主委员会认为,法律服务是可有可无的,政府部门、法院会天然地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利益,因为业主就是老百姓,维护业主委员会利益,就是维护业主利益,老百姓利益。所以对法律服务、会计服务等知识型服务方面投入很少,有的业主委员会几乎没有。由于缺少这些法律、财务知识,加之收集、听取业主意见工作力度不够,信息闭塞,在日常的签订物业合同,维修改造合同中以及在对外的交往活动中,无法进行多方面的考虑和比较,特别是在法律方面,在最后处于不利地位。相反,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行政机关方面,往往都是聘请法律顾问为其出谋划策,不仅可以防范风险,而且能为其谋求进行利益最大化进行建议。在此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处于天生的劣势地位,很难在智力博弈上达到一种地位平等的状态。现实中,由于法律知识的不对称,也是导致业主难以寻求到地位平等的体现,经常造成业主的损失无法挽回。而且一些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在工作过程中盲目自大,过于自信,不注重规范,注重个人感觉,无视风险,造成业主反对或其他利益方的阻挠及干扰,自行决定或决议的事情半途而废等等,造成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辞职,业主大会决议被撤销,行政机关的责令整改,相关合同的履行不善等后果,为补救这些错误行为而产生的人力、物力、财力支出,都是业主损失的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制,集体决策达成一致性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困难性,涉及业主众多,而且表决成本要比首长负责制、公司董事长负责制要大得多,因此一旦进行表决决议,就应该更应该符合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否则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个人形象的损害,还将导致业主的利益受损。在当下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法治从小区开始是基础性的要求,业主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引入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审核、把关各类合同、文件声明、通知,防范工作中的风险和通过法律手段应对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不但可以防止对外工作中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少而导致的业主财产损失,而且还可以防止对内的各项程序规范,化解业主不同声音所带来的业主委员会的不稳定,更能及时地在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方面采取合理合法的措施,不至于出现重大错误,而造成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利益的损失。原创:吕海波先生 物权法学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