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信用优劣有奖有罚并可公开查看其档案!

天鹅芳菲 3834 字 6个月前

近日,《惠州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办法”)二次征集意见已结束,从该办法二次征集稿中看到,物业服务信用优劣有奖有罚,并其具体信用档案市民可在系统中公开查看,公开透明!

该办法将有效的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构建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社会诚信度、主动履行义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了有力抓手!

非常期待该办法早日实施!

附:

关于再次征求《惠州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惠州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5日前通过邮件形式反馈至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4日

附件:1.惠州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社会诚信度,主动履行义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住建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和履行义务情况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评分评级,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减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在惠州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公开、共享、应用、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修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负责采集、归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信息,并报送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协助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记录和发布,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安全、保密和审慎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具体内容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息

主要包括服务企业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具体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完税证明及公示照片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情况。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建成时间、交付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率、容积率、楼栋数、总户数、电梯数量、物业类型、服务等级、物业费、地面停车位个数及收费标准、地下停车位个数及收费标准、承接查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党建情况、业委会成立情况等。

(二)优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主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积极成立党支部并配合基层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加分和评级。主要包括:

1.镇(街道)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2.县级以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的表彰;

3.市级以上物业管理协会的表彰;

4.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的;

5.积极参与基层党建及社区治理工作的;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和不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信息,用于减分和评级。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违法、违规或违约)主要责任的;

2.被各级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

3.各级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并发出书面通报、整改通知书或逾期未整改的;

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5.经查实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妥善解决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的;

6.因过错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的;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做出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物业管理合同备案的;

9.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或在劝阻、制止无效后,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

10.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后,旧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1.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活动的;

12.挪用、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4.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信息库。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九条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供的行业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

第十条 基础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登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自行填报,经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录入。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应于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录入。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获得不良信用信息后,应及时通知被记录人确认不良信用信息情况。

被记录人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良信用信息属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正或取消异议标记,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记录人。

(二)不良信用信息不属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出具不良信用信息部门,出具不良信用信息部门应当自收到转交的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出具不良信用信息部门是否更正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正或取消异议标记,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记录人。

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反馈给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变更。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通知被记录人,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三条 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被记录人可通过该平台查询。

第十四条 作出不良信用信息单位依法变更或撤销有关不良信用信息决定的,被记录人可向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变更或删除。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长期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六条 各级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仲裁委以及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互联互动,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惠州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评分评级制度。信用评分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自动叠加并生成。物业服务企业当年的信用评分在年底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自动生成次年的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8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惠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

第十九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重大不良行为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同一优良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优良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

第二十一条 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为六个等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90分至10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至9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7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7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加信用评分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企业与物业服务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发生行贿或商业贿赂行为,数额在5万及以上,经法院、纪检部门确认的;

(六)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经主管部门协调后仍拒不撤出,造成物业管理状况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

(八)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项目之日起30日内未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的;

(九)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评分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记录的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每年7月底前发布当年上半年全市物业管理活动信用报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评分。

每年1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全市上一年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报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本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发布后10日内向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当地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应当对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打印本企业的信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业主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查询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和评分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纳入物业管理招投标,作为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三)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给予加分或者优先考虑;

(三)在政府部门和物业行业协会的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对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予以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

(五)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对其在管物业项目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明确整改措施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明确整改措施等;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投标人信用情况;

(三)取消其申报各类评优资格;

(四)其他防范性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的物业服务企业,除采取C级措施,同时将其列入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风险名单”。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情况,对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风险名单”,公示期为1年。

公示期内,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物业管理诚信档案“风险名单”所依据的信息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恢复的,原认定部门应当将其移出名单,并终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信用与评分评级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评分评级结果的,录入不良信用信息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企业动态监管成效等,合理调整《惠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关于评分具体内容、评分依据、分值比例和标准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