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惠州消防安全违法举报投诉将有奖励!

天鹅芳菲 916 字 7个月前

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草拟了《惠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填好《意见反馈表》(附件2)加盖公章,于2023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联系单位: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2—2287012。

(二)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10号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收,并在信上注明“《惠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1

惠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职责】市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本市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以下统称举报),也可交由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并发放举报奖金。

第三条 【举报联系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惠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

(二)来信举报。举报地址为市或各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办公地址。

(三)来访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访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地点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

(四)网络举报。使用“广东省火灾隐患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或者登陆“粤省事”的消防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范围】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九)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100元人民币奖励;

(二)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三)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实,依法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同一举报人每月在本市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举报要求】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详细说明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不予奖励情形】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