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认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区别

天鹅芳菲 651 字 8个月前

业主委员会的发展对解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自治、自我管理,解决物业管理中问题发挥重大的作用,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是大势所趋。

但由于各个方面的问题,仍然有部分地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为了解决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时物业管理区域中的各种物业管理问题,一些地方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

由于都是对解决对象都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物业管理问题,导致很多百姓群众无法分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会两者的区别。

在作者看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等同,两者存在着重大区别:

1、产生依据不同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依据系经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确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依据并无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多是依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产生,如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性的物业管理规定等等,层级明细低于业主委员会。

2、成员产生不同

业主委员会成员是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推选产生的,其产生程序由业主大会,提名候选人,征集业主意见等,最终符合民法典的比例才能产生,具有普通的业主代表性。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是由行政指定机关指定和部分业主代表,由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工作安排所确定,另外的部分业主代表是否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目前尚不明确。

3、权限和责任不同

业主委员会职能、权限、责任等由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确定。经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对业主委员会行使权限的内容和边界进行了约定,属于业主自治。

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能、权限、责任目前尚未明确,也没有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进行约定限制,而且本身通过约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机关人员进行限制,就存在着障碍。

4、业主被侵害救济途径不同

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决议、决定,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侵害业主权益的违法决议、决定,如何监督和救济尚未明确,目前已由法院判决显示,起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5、诉讼主体资格不同

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就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依法作为被告或原告,行使诉讼权利。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尚未明确,其本身成员有带有行政职权,其诉讼行为难以界定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存在利益回避问题。

6、期限不同

业主委员会具有长期性,是业主共同事务的执行机构,具有在议事规则确定的期限内,长期性的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系临时性的、半官方性的,代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期限较短,难以像业主委员会持续的履行职责。

7、利益冲突解决方式不同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民事主体身份解决利益冲突,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监督物业服务或违反业主管理规约的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行使举报投诉等解决矛盾冲突。

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宜以民事主体解决利益冲突,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本身就具有行政职责,在发生侵害业主权益冲突时,如违反治安、物业行政管理等时,则不能代表业主利益,则应当兼顾多方,不宜直接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等其他方对抗。

作者:吕海波,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自:物权法学应用研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