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物业公司单方涨停车费无效!

天鹅芳菲 952 字 8个月前

近日,洛桑美地业委会与谊居物业停车费涨价案件迎来二审判决: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确认谊居物业对洛桑美地小区停车场涨停车费行为无效”的认定,最大程度的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例对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调价具有重大意义!

附:二审判决截图

本案要旨:

(一)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性质上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重要辅助设施,该性质决定小区车位、车库应先满足于本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

(二)若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要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应向业主提出意见,启动议价程序,向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书面报告该情况,提供相关具体材料,并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调价方案的合理性指导意见,完全履行议价规则程序,即使是二手车位产权人,也应参照建设单位所有车位的规定处理,以保障业主知情权,保证价格调整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洛桑美地小区停车费涨价一审判决——小区停车费涨价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小区的停车费已成为每一位业主所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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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经营者在未经小区全体业主意见,也没有征求小区业委会的同意,私自上调停车费价格。经过业委会与该经营者多次沟通,无果,业委会和两名业主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属于小区配套设施,给予停车便利性要求,住宅小区业主只能在距离较近的一定范围内考虑停车。再综合小区内配套停车位配比不足的实际情况,小区业主目前不可能实现停车位的自由选择。因此,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停车问题事关民生,为维护交易秩序及公平,此类停车场经营者不应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价格调整行为仍应当遵循“充分协商、适度调整”的原则,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优先权,合理、有序、有度的进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停车费进行调价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若停车场经营者在未与小区业主协商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违公平及诚信原则。因此,业委会和业主请求确认该公司私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行为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附判决书: